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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3 條
處罰機關執行吊銷、註銷、扣繳車輛牌照、駕駛執照或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時,俟裁決或裁判確定後,應將收繳之駕駛執照、車輛牌照或微型電動二輪車牌照移送該管公路監理機關銷燬。
處罰機關執行吊扣駕駛執照時,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五十二條之四規定應換發之駕駛執照,俟裁決或裁判確定後,應將收繳之駕駛執照移送當地公路監理機關。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