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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3 條
各級政府徵收工程受益費以車輛為徵收標的者,其應辦事項除依本條例第五條規定程序辦理外,其主辦機關規定如左:
一、國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機關為之。
二、省道或指定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主辦之公路,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為之。
三、市區道路系統中為疏導交通而專設之高架或地下之長程道路,由該管交通主管機關為之。
四、縣鄉道由縣(市)政府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