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4 02:4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3 條
合作社理事或清算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關於通知期限之規定。
二、違反第五十一條或第六十四條關於通知或公告期限之規定。
三、違反第六十條第四項規定。
有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事者,除處以罰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