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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事件審理細則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3 條
勞工就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或本法第四十二條之訴訟撤回選定者,其撤回應以文書證之。
勞工不服前項訴訟之裁判,撤回選定而自行上訴或抗告,其未提出前項證明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駁回其上訴或抗告。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