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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2-1 條
設置穿越水道或水利設施底部之建造物,應申請主管機關核准,並接受施工指導。
在前項建造物上下游之規定距離內,除基於維護水利安全之必要外,不得為挖掘行為或採取砂石;其距離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