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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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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2 條
機動性藥品市場實際交易價格調查(以下簡稱機動性調查) 如下:
一、針對外界檢舉有明確事證案件,且符合下列三項條件時,保險人應進行機動性調查:
(一)藥商或藥局藥品販售價格低於健保支付價之百分之六十。
(二)同分組藥品有三個以上。
(三)同分組最近一年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申報總計金額大於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
二、機動性調查之方式︰
(一)保險人得抽取一定比例特約醫事服務機構之藥品採購資料,進行價格調整。
(二)保險人應將被檢舉品項之同分組品項併同調查及處理。
三、利用機動性調查調整藥品支付價格之處理原則,若被檢舉之藥品或併同調查之藥品販售價格,同品質條件之藥品有低於現有健保支付價格之百分之五十者,依調查醫事服務機構之最低交易價格計算調整健保支付價格,公式如下:
Pnew =2 × Pmin
Pnew:調整後新藥價
Pmin:市場交易最低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