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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2 條
報值郵件之報值金額不得超過內裝物品或文件之實值,但得僅報實值之一
部分。
前項郵件報值金額,超過內裝物件之實際價值者,遇有損失不得請求補償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