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12 07:53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2 條
樞接鋼梁各部分之樞栓及樞孔附近有異狀時,應加固或抽換。
鉚接鋼梁各部分之鉚釘,如有鬆弛或腐蝕情形,應剷除重鉚或補修。
鋼梁之支承鈑、踏腳、滾軸等,如有變位應予調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