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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2 條
政府或政府委託開發之工業區土地及興建之標準廠房,得以先租後售方式
,提供興辦工業人使用,其年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出售價額年息
百分之十二為限。
前項租售辦法,由工業區開發機構擬訂,報經經濟部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