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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2 條
本條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六十四條第四項及第六十六條之規定,於監察人準用之。但第六十六條對監察人之請求,應向董事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