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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壓力容器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第一種壓力容器應裝設能表示其內部流體溫度之溫度計。但使用時,其材料溫度無超過該材料可允許溫度範圍之虞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