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17:0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報值信函之報值數額,寄件人應在封面以大寫數字書明,由郵局收寄人員
於執據上註明之;報值包裹之報值數額,寄件人應在交寄報值包裹聯單各
聯上以大寫數字書明,由郵局將執據掣給寄件人。以後如發生補償問題,
即以執據上註明之報值金額為準。郵局對於內容如有疑問時,得請寄件人
當面點驗及封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