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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內線系統之接地導線不得與未施接地之電業電源系統連接,惟電業電源系統已施行接地者,應與其相對應之被接地導線連接。
用戶其他電源系統之被接地導線不得與電業之被接地導線相連接。
併聯型變流器經設計者確認為用於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燃料電池設備等分散型電源系統,且無被接地導線者,得與用戶或電業之接地系統連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