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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實業用爆炸物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軍方工程需要之爆炸物,由軍種總部或國防部後勤參謀次長室函經濟部撥
配,並依軍用爆材管理規定由各該使用單位負責管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