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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人監獄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告知懲罰後應予本人解辯之機會,認為有理由者,得免其執行或緩予執行
,無理由者立即執行之,但有疾病或其他特別事由時,得停止執行。
前項緩予執行者,如受懲罰者有顯著之改悔情狀,經保持一月以上之善行
,應撤銷其懲罰。
受懲罰者,在執行中有顯著改悔情狀時,得終止其執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