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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費款支付區分左列三種方式:
一、直接支付:財勤單位或其甲種財務代理人,根據預算支用單位主辦主
計軍官簽證之憑證,直接支付予債權人或受領個人或團體者。
二、託付款支付:預算支用單位奉分配之預算內,財勤單位不便直接支付
,經按規定申請託付,由乙種財務代理人代為支付者。
三、零用金支付:財勤單位按照核定之零金基數,撥交各單位,由其零用
金出納員代為支付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