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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廢品處理績效考核之方法如左:
一、就廢品處理各階段,根據處理時效,予以考核計列點數,計點規定以
限期為基準,基準點為零點,提前完成一天加一點,落後一天扣一點
,依此類推,零點以下以負數核計,時效之成績,以所有各案處理之
平均點數表明之。
二、就年度處理預定獲款目標數,分配每月預定獲款目標數,按各單位每
月標售實得款數予以核計,其超出 (落後) 百分之一者加 (減) 一點
,依此類推,逐月核計。
三、就各單位廢品場整理之良窳狀況,按整齊分類,及帳卡紀錄等項,予
以考察核計點數。
四、就各單位處理紀律優劣情形予以計點,基準點為八十點,一年內未發
生違紀事實者加二十點,如發現違紀事實,經監察單位調查成立,移
送軍法究辦者,每人 (件) 扣十點,隨時予以核計。
五、總點數以處理時效、獲款目標、廢品場整理,及處理紀律四大項得點
平均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