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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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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手動報警機應依左列規定:
一、按鈕按下時,應能即刻發出火警音響。
二、按鈕前應有防止隨意撥弄之保護板,但在八公斤靜指壓力下,該保護板應即時破裂。
三、電氣接點應為雙接點式。
裝置於屋外之報警機,應具有防水性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