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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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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憲法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審判長認已適於為言詞辯論時,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前項言詞辯論期日,距聲請書之送達,至少應有二十日為就審期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