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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訴願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鑑定所需資料在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告知鑑定人准其利用。但其利用之範圍及方法得限制之。
鑑定人因行鑑定得請求受理訴願機關調查證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