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4 05:1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0 條
系統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或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九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系統查驗、技術標準、系統維護或其他應遵行之事項。
二、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四十九條規定。
四、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經催告即停止提供收視、聽服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