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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0 條
運作人應將主管機關核准之許可證、登記文件或核可文件、依本法申報之資料,與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及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之證號資料,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各級主管機關得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公開對運作人、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查核、處分之個別及統計資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