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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廠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0 條
工廠違反第十四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或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者,其負責人處
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金。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