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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商港棧埠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0 條
公私事業機構投資興建經營棧埠設施者,商港管理機關以採公開招標為原
則。但只有一家參與投標或其他為經營實際需要,得以協議方式辦理。
公私事業機構租賃經營棧埠設施者,得由商港管理機關採公開招標或協議
方式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