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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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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0 條
日光信號鏡,應依左列規定:
一、應為平滑之兩面鏡,其有效反射面積應達一一○平方公分。其長 寬比約為六比五。
二、鏡之中央應設有一直徑五公釐之圓形窺孔。
三、鏡角應有繫孔並附有繫繩,以套掛於使用者之頸上。
四、鏡之周緣及四角應製成平滑之圓角,以免尖銳部分傷及人體。
五、所鍍之反光物質,應不易脫落或因潮濕而生斑點。
六、自二公尺之高處投至木板上,應不致破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