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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獎勵投資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0 條
興辦工業人依本條例租購之設廠用地及政府或公民營企業開發之工業區內
如有墳墓,由興辦工業人或該工業區開發機構,申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
市) 政府依法公告遷葬,遷葬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前項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但因特殊急迫情事需用土地時,得縮短公
告期間為七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