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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人監獄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0 條
受刑人違背紀律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面責。
二、停止發受書信一次至三次。
三、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四、減少勞作金。
五、強制勞動一日至五日,每日以六小時至八小時為限。
六、停止戶外活動一日至七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