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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軍費預算執行及支付結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0 條
費款支付,係指財勤單位或其財務代理人,根據預算支用單位主辦主計軍
官簽證之憑證,及有關表單文件支付款項而言。
財勤單位或其財務代理人,非依據各單位主辦主計軍官之簽證憑證,不得
於該單位之預算額內支付款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