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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0 條
死亡官兵服裝: 一、死亡官兵准予隨殮當季軍常服或軍便服、野戰服 (含帽) 一套、襯衣 、領 (褲) 帶及給與性消耗服裝外,其餘遺留服裝,按保有品量收繳 。 二、因傳染病死亡之官兵服裝,除隨殮者外,其餘遺留服裝全數焚燬,核 銷除帳。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