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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制定全文 7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0 條
復審人及再申訴人不服權保會所為之復審或再申訴決定者,以勤務法庭為行政訴訟管轄法院。第二條所定權益爭議事件,得逕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者,亦同。
勤務法庭審理前項事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勤務法庭及其他法院間審判權爭議之處理,準用法院組織法之規定。
勤務法庭應妥速審理,其細則由國防部定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