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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0 條
就職人員路程期限規定如下:
一、同一直轄市、縣(市)者,以一日為限。
二、臺灣本島各地區,以二日為限。
三、臺灣至澎湖、金門、馬祖或其他外島地區,以三日為限。
前項路程期限,以離職日期之翌日起算。
外島地區或外島地區至臺灣本島之路程期限,另以命令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