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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0 條
國防法規解釋會議,由法制司簽請副部長主持。
前項會議應由法規主管單位主官、法制司司長率有關人員參加。業務相關
單位應派副主官參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