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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憲法訴訟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釋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0 條
案件之聲請,得於宣示判決前,經立法院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撤回。
聲請之撤回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前項決議文正本。
經撤回者,聲請機關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聲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