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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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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6 條
第七條之四第一項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受移送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第七條之四第一項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及前項撤銷停止之裁定,得為抗告。
受移送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後,應速通知受理其指定請求之終審法院。
受移送法院所為第一項裁定確定之同時,視為撤回其指定之請求。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