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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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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執行第五類傳染病防治工作致傷病或死亡補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2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時,應設審議小組審議之。
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由中央主管機關就醫藥、衛生、解剖病理、法學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聘兼之,並以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任期兩年。
前項之委員,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