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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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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石採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地礦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2 條
前條土石採取專區為中央主管機關劃設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審查及核發土石採取許可,並負責專區內土石採取區之監督管理事務;土石採取專區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劃設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劃設之土石採取專區內,其土石採取之申請、監督管理及處罰,準用本法之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