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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自國外進口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由海關設置單一窗口,
受理其通關手續。捐贈各級政府機關、醫療機構供防疫使用之物資,得由
受贈之政府機關、醫療機構直接提領之;其未指明贈與對象者,由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提領之。
前項防疫物資,係指下列公告品項:
一、外科用口罩。
二、防疫用口罩。
三、防疫用防護衣。
四、隔離衣。
五、隔離帽。
六、隔離鞋。
七、隔離鞋套。
八、耳溫槍。
九、耳溫槍膠套。
十、溫度計。
十一、酒精棉片。
十二、其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品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