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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申請檢查符合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者,所附資料如有不符規定而得補正時,申請人應於通知期限內補正之。補正期限為二個月。申請人如未能於期限內補正者,得於補正期滿前,申請延期一個月,且延期以一次為限。申請人如未於期限內補正或延期一個月後仍逾期未補正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現有資料逕為檢查判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