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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臺灣地區民用航空器從事國際飛航,其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報經民航局核准後,始得以大陸地區機場為備用機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