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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籍航空器飛航國境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經申請核准第二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之飛航,以民航局核准之飛航通知單(如附件二)離到時間前後各二十四小時內為有效。
圖表附件:
附件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准民用航空器飛航通知單.PDF
附件二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准民用航空器飛航通知單.DOC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