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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產擔保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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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申請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有不合規定者,登記機關應敘明理由限期命其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登記機關應予駁回。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