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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基本圖測製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二萬五千分之一地形圖之圖幅,定為東西經距七分三十秒,南北緯距七分
三十秒;五萬分之一地形圖之圖幅,定為東西經距十五分,南北緯距十五
分。
二萬五千分之一地形圖等高線為十公尺;五萬分之一地形圖等高線為二十
公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