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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3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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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九日修正第 3、5~7、10  條條文、第 5  條條文之附表及增訂第 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1 條
村(里)長任職滿六屆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給予慰勞金及表揚,其額度及支給辦法由內政部訂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