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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處務規程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主任秘書之權責如下:
一、關於各處、室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關於特定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關於各處、室業務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事項。
四、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不在會對會務之代理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