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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條工作者,應備具申請書,並附左列文件,向行政院
新聞局申請聘僱許可。
一、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之文書。
二、演出計畫及工作天數。
三、受聘僱外國人未滿二十歲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其受聘僱之文件。
聘僱外國人參加國產電影片演出者,並應附具電影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
申請之登記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