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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農業再生資源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飛揚、逸散、滲出、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必要時,應依農業主管機關指示清洗及消毒。
二、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農業再生資源具有相容性,不相容之再生資源應分項貯存。
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得再生利用農業再生資源項目之管理方式。
四、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得再生利用農業再生資源項目時之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