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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市場銷售糧食抽查及檢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廠商對於市場銷售糧食檢查(驗)結果有異議時,得於收到通知後五個工作日內,繳納檢驗費用,以書面向主管機關申請就留存之樣品辦理復查或複驗,並以一次為限。主管機關應自受理後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或複驗,並將復查或複驗結果以書面通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