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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使用指定資料庫核對用戶身分查詢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19 條施行之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電信事業提供電信主管機關公告之境外高風險電信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國際漫遊服務前,於技術可行下,應依移民署資料庫核對下列身分資料,確認有入境資料者,始得提供國際漫遊服務。但經使用電信人向電信事業臨櫃提示身分證明文件供核對及登錄後,得提供國際漫遊服務:
一、本國籍人士:護照號碼。
二、大陸及港澳人士:入出境許可證號。
三、非本國籍人士:護照號碼或居留證統一證號。
電信事業未能依前項第一款資料查詢核對時,應以臨櫃方式核對及登錄使用電信人身分資料後,始得提供國際漫遊服務。
電信事業依第一項規定提供國際漫遊服務者,於技術可行下,應以移民署資料庫每月查詢,使用電信人如已出境、逾期停留或居留,應停止國際漫遊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