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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南區供應廠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經指派擔任總務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本廠廠區門禁、守衛等事項。
二、年度預算編製、分配及執行事項。
三、薪費、各項事務經費審查核銷。
四、收支審核、預算動支及請款報銷清單編製事項。
五、消防業務及各項設備之維護、訓練等事項。
六、辦理所屬文康小組活動之規劃及經費之執行事項。
七、廠區清潔外包等相關事項。
八、辦公廳舍、廠房倉庫修繕、維護及使用管理事項。
九、財物、事務用品採購及管理事項。
十、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及出納帳冊報表處理事項。
十一、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制、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及文書保密事項。
十二、辦理個人所得稅之扣繳及申報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