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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檢驗機構應主動提供出口人關於檢驗程序之資料。
出口人得向檢驗機構要求提供下列資料:
一、具體檢驗程序、項目及標準。
二、進口國政府關於裝運前檢驗活動之法律與規章之參考索引。
三、第十五條所規定設置之申訴程序。
檢驗機構之檢驗程序如有修正,除已於安排檢驗日前事先通知出口人外,不得依修正後之檢驗程序執行。